行政起诉状
原告:章诒和 女 19XX年出生,汉族。
电话:()
被告: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
法定代表人:龙新民 职务 署长
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
电话:010-65212800,65212700
诉讼请求:
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在2007年1月11日“出版工作专题情况通报会”上作出的查禁原告作品《伶人往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长期从事戏曲文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工作,退休后于2001年开始写作。在完成《往事并不如烟》和《一阵风,留下了千古绝唱》两书后,原告描写尚小云、言慧珠、杨宝忠、叶盛兰、叶盛长、奚啸伯、马连良、程砚秋等八位京剧艺术家的《伶人往事》一书,在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定和多次删改后,于2006年10月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,首次印行十万册。作为一部“写给不看戏的人看”的作品,原告笔下的一个个人物遭逢鼎革,其悲剧人生的兴衰宠辱和点滴“往事”,甚至在与“韶乐”已几乎很少谋面的当代读者群中,所引起的反响据知也属良好。
2007年1月11日,在中宣部副部长李东生主持召开的“出版工作专题情况通报会”上(以下简称“通报会”),被告新闻出版总署的主要负责人之一、副署长邬书林“就当前宣传工作发表了讲话”,他批评了湖南文艺出版社和档案出版社等八家出版单位出版了“违规”作品,而所谓“违规作品”,居然包括广受读者认可的《伶人往事》在内,其根据则是:该书作者“这个人思想有问题。我们(请注意:此处不是‘我’而是‘我们’——原告按)已经反复打过招呼,她的书不能出,稿子走了好几家出版社,都没敢出,你们还真敢出,胆子也太大了(一说太猖狂)。……对这本书是因人废书。”堂堂的新闻出版总署下令禁出好书,纵非奇闻,亦属奇冤!为此,原告曾三度严正声明抗议,邬书林迫于海内外舆论压力,企图抵赖,然而原告手中握有证据,举其要者有三:
一、1月12日上午,也就是邬书林讲话的次日,在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大楼二层会议室,该局宣传管理司副司长王丹彦主持召开了“新闻通气会”(以下简称“通气会”)以传达“通报会”的会议精神,还印发了2007年第1 期《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新闻通气会纪要》。“通气会纪要”证实:邬书林在讲话中“对目前出版界出现的一些‘闯红灯’问题提出了严肃批评”,指出上述问题“属于严重政治错误,已经闯了禁行的‘红灯’”,并声称“新闻出版总署将对违规出版社做出取消出版书号等处理。”邬氏所称犯有“严重政治错误”、“已经闯了禁行的‘红灯’”的作品,计有《沧桑》、《风云侧记》、《八个京剧演员的生涯》等八部。该“通气会”纪要在《八个京剧演员的生涯》后特地注明“章诒和作”。
二、1月31日,《风云侧记》作者袁鹰先生,记述了邬书林在人民日报社文艺部主任郭运德陪同下,于1月30日登门向其“说明情况”的经过,并整理出“纪要”公之于众。该“纪要”旋于一周后公之于众。袁氏证实:邬书林自认在“通报会”上批评了出版《伶人往事》和《风云侧记》等“违规”作品的五家出版社;“纪要”还证实,邬书林在讲话中确实对《伶人往事》的出版作出了“属于严重的政治错误”的认定,至于曾将该书单独注明“章诒和作”并加以强调,更是无可辩驳,广电总局的“新闻通气会纪要”也可相互印证。邬书林对袁鹰承认,他的讲话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,他只是代表新闻出版总署“宣读”了“原文”,他还表白说,这“不是我个人的事”、“我是执行署里的决定”,他说“我处在(副署长)这个岗位上,当然必须严格执行(中央‘关于出版’的‘好几个’文件)”,“现在只能这么执行”,“真是有苦说不出。”
三、被告新闻出版总署对上述八家出版社的处理决定,诸如取消湖南文艺出版社的荣誉称号、削减各出版社来年一定比例的出版书号、撤销特定责任编辑的在编选题、甚至打发某些责任编辑去充任“校对”等等,在“通报会”会之后即已下达并陆续执行。
鉴于自2004年以来,原告已有《往事并不如烟》被勒令不得加印再版,15万册《一阵风,留下了千古绝唱》印好后至今仍封存在库不得销售,其合法的民事权利本已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的严重损害。此次经邬书林副署长一语道破,原来上述这一切蹊跷都是出自被告“因人废书”的玄机——既然《伶人往事》的出版已经闯了“红灯”,再版当然更是绝无可能!处罚出版社的行为本身对于原告而言,直接后果便是其作品的正版不得再印,盗版却得以大行其道,原告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,乃至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,均已受到被告违法禁书行为的严重损害。换言之,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据此,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理当依法撤销并予以纠正。
无可争议的事实是,被告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邬书林在“通报会”上针对原告及其作品《伶人往事》的“因人废书”言行,是代表被告实施的职务行为,邬书林对袁鹰的说明系对被告“禁书”行为的自认;广电总局新闻“通气会”纪要中披露的邬书林讲话要点、涉案出版社已蒙受被告及其各地下属机构行政处理的基本事实,乃至众多知情人和“受害人”对被告此次查禁行为的已有叙述,均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;邬书林虽声称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“违规”出版社而非作者,但如前所述,其处罚出版社的行为,当然直接造成了《伶人往事》的无缘加印和再版,该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与原告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即该行政行为已对原告的民事权利造成了实际损害。谨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0条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,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,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”的规定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2 条和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,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有权提起行政诉讼,原告特诉至贵院,请求依法判如所请。
此致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具状人:章诒和
委托代理人:张思之 浦志强 律师
2007年4月18日
附件:
1、《行政起诉状》副本1份;
2、章诒和被禁作品《伶人往事》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;
3、《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新闻通气会纪要》复印件;
4、袁鹰:《邬书林先生来访谈话纪要》;
5、章诒和所撰写的三份声明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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